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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4日机构解析:周三热点板块及个股探秘(附股)

2017-1-3 14:33| 发布者: adminpxl| 查看: 14902| 评论: 0

摘要: 2017年1月4日机构解析周三热点板块及个股探秘(附股):公用事业、建筑行业、互联网金融、铜箔、覆铜板行业、环保行业、交通运输、新能源汽车、计算机、医药、电子发票、商业贸易行业、保险、医药行业。 ...
保险:保监会进一步加强股东监管和中短存续期产品监管,上市保险公司竞争优势增强


  12月29日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高准入门槛,下调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30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禁止新公司开业一年内经营万能险、分红险、投连险等业务。预计将不再有新的“融资平台类”公司出现,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进一步强化。
  12月29日,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强化股权监管,规范股东行为。主要内容包括:1)进一步严格股东准入标准,以“让真正想做保险的人进入保险业”为原则,设立严格的约束标准,设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提高准入门槛;2)加强对保险公司股权结构和真实股东的穿透式监管,注重对行业背景、个人素质、管理团队、既往投资情况等方面的考察评估;3)强化股权结构监管,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从而发挥制衡作用,防范不正当利益输送风险;4)加强资本真实性核查,以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了不得入股的资金类型,确保投资人资金来源的真实合法性。
  严格股东进入标准,提高准入门槛。1)针对财务类、战略类、控制类股东,分别设立严格的约束标准。保险公司的控制类股东(一般持有20%以上股权)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一百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不得显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净资产扣除长期股权投资余额为正;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2)规定不得成为保险公司的控制类股东的情形:股权结构不清晰或存在权属纠纷、曾经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在公开市场上有不良投资行为记录。
  强化股权结构监管,降低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1)持股比例方面,规定“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保险公司总股本的三分之一”。2)投资保险公司数量方面,规定同一投资人只能成为一家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的控制类股东,成为战略类股东的家数不得超过两家,成为财务类股东的家数则不受限制。
  12月30日,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加强业务监管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监管。1)建立保险业务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规定“2017年1月1日以后开业的人身保险公司自开业之日起一年内开展普通型人身保险业务”,因此新成立的公司1年内将不可销售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等投资型保险。2)加强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监管,存在下列情形的,一年内不予批准其新设分支机构:中短存续期产品季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季总规模保费收入比例高于50%;季度原保险保费收入占当季规模保费收入比例低于30%;上一年度受到保监会及各保监局给予的行政处罚合计达到3次(含)以上;上一年度发生非正常给付与退保事件;上一年度受到保监会及各保监局给予的行政处罚合计达到3次(含)以上。3)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自2017年起每月统计和报送中短存续期产品相关数据,加大对中短存续期产品的风险监测和日常监管力度。4)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密切关注《通知》执行情况和中短存续期业务发展情况,并加强对人身保险公司的监管提示和窗口指导,要求公司不得通过大量销售中短存续期产品片面追求业务规模、偏离保险主业。
  保监会进一步加强股东监管和中短存续期产品监管,促进行业价值转型,强化上市保险公司竞争优势。市场对于利差收窄和业绩下滑风险已充分反应,利率回暖,边际预期好转。目前上市公司股价对应PEV仅1倍,具有高安全边际,推荐新华保险和中国人寿。
  不确定性因素。权益市场下跌导致业绩与估值双重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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