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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6日周一人民日报及四大证券报头版内容精华摘要

2019-5-6 08:55| 发布者: adminpxl| 查看: 14918| 评论: 0

摘要:     【人民日报】  一季度经济开局平稳稳中有进  据国家统计局介绍,一季度,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深化,“六稳”政策加快落地,服务业运行总体平稳,产业结构不断优化,新动能引领作用继续增强。一季度 ...


首轮问询全面细致二轮问询直击重点 科创板审核:问出一个真公司

    节前,上交所分两批披露了8家科创板受理企业的问询回复函。这8家公司共被问询了400个问题,每家公司平均被问询50个问题。科创板试点注册制下的“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审核方式显露真容。

    科创板首轮问询内容披露之后,市场人士普遍感到震惊。是否问得过细、过多?接下来的二轮问询又将是怎样的形式?对此,专业人士表示,首轮问询好比是给企业做全面“体检”,问题多而全,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把企业整体状态呈现在市场和投资者面前;二轮问询乃至此后可能会有的进一步问询则好比是对体检中检出的疑似病症、重点病灶做针对性的复查和诊治。首轮和递进式的N轮问询,组成了注册制下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上市审核的完整体系。

    首轮问询:“全面体检”不可或缺

    从披露的材料看,首轮问询的最大特点是全面、细致、专业。与境外成熟市场如纽交所、纳斯达克等实行的首轮问询比较,在问题数量、问询覆盖面及问询角度等方面都基本一致。据深交所研究人员对50家在美国上市公司案例研究发现,针对发行人所提交的材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在审核时第一轮平均会提出50个问题,反馈给企业修改,SEC的意见反馈要持续进行,直到企业纠正和补充所有识别出来的问题为止。

    专业人士认为,要避免任何“先入为主”的印象或者偏见,对企业是否符合上市条件有个全面判断,依靠的就是全面、细致、标准化的问询,对企业的概况,包括股东、财务、经营、科创成色等各方面问题做一次全面的梳理和排摸,这亦是审核公平性的体现。特别是,设立科创板是中国资本市场一次全新的创新,缺乏现成的经验和参照,市场各方对相关规则、科创板特性理解不到位甚至存在偏差,在所难免。这种偏差导致一些企业的申报材料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从而相应地迫使上交所的审核问询内容大幅增加。

    4月23日,上交所发布答记者问就指出目前申报企业披露的招股书存在的一些比较突出的共性问题。例如,不少企业的招股说明书对科技创新相关事项披露不够充分,企业业务模式披露不够清晰,特别是对风险因素揭示不够到位,泛泛而谈、避重就轻。

    因此,首轮问询是一道绕不过去的必然程序,通过从严问询、全面问询,来规范申报企业的信息披露行为,也是为后续申报企业树立标杆,明确规范。

    二轮问询:聚焦重点揭示风险

    根据规则,保荐人提交首轮问询回复后,上交所审核机构认为需继续问询的,将在10个工作日内发送问询意见函,开展第二轮问询。从时间上推算,本周内会出现首个二轮问询的案例。

    注册制下,发行条件大幅精简优化,原来作为上市条件的部分内容转化为信披要求。分析人士认为,遵循注册制审核理念,我们可大致描摹出二轮问询的方向和目标:更关注底线,更聚焦重点,更加注重风险揭示。

    关注底线,即关注企业是否符合发行注册条件、是否符合上市条件、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这些“重大性”问题,让明显不符合重大性问题的企业无所遁形。

    聚焦重点,意味着针对每家企业各不相同的问题所在,或者没有说清楚但对投资决策具有重要作用的焦点来问询。不能让企业含糊其辞、顾左右而言他,通过二轮问询给企业价值“称重”,为市场定价提供更准确依据。

    揭示风险,应该是科创板设立初期,二轮乃至N轮问询的重点。科创企业最大的风险就是企业成长的不确定性。企业的技术到底有没有发展空间,与同行业对比到底是什么水平,要通过风险揭示性的提问给企业“摸骨”,初步描绘企业成长的潜在空间。揭示风险是科创企业价值评判的最重要标准之一。

    在上述三方面的要求下,二轮问询将体现出如下特征:一是问题精简扼要;二是问题直击要害;三是问题涵盖市场关切;四是充分揭示投资决策要点,尤其是风险揭示;五是昭示中介机构专业性和勤勉度,进而推进信用体系的建立。

    从首轮问询到二轮乃至多轮问询,是一个从一般性提问到针对性发问,层层推进、抽丝剥茧的过程。期间,申报企业的重点、焦点问题被揭示,真实状况被呈现,科创含量也将被公开打分,从而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最有价值的信息。“问出一个真公司”,这就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审核问询的初衷和目的。

政府投资条例发布 为撬动经济提供法治保障

    国务院日前公布《政府投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确保政府投资聚焦重点、精准发力。专家认为,《条例》为补短板、防风险提供了法治保障,除了精准聚焦政府投资方向,将有限资金用在最紧迫的领域外,从法律层面上为政府债务融资设置了一道“防火墙”。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的同时,有助于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条例》指出,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条例》明确,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司法部、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的提问时表示,为确保《条例》顺利贯彻实施,国家发改委将抓紧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全面清理不符合《条例》的现行制度。组织各地、各部门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全面清理与政府投资相关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抓紧做好《条例》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加快《条例》配套制度建设,会同有关方面建立健全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并继续推动投融资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体制,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条例》明确国家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政府投资应当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国家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条例》指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履行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程序;强化投资概算约束力。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一是相关规划中已明确的项目;二是部分扩建、改建项目;三是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四是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紧急建设的项目。

    《条例》指出,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并按照批准的内容实施;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项目审批和实施等信息应当依法公开。该《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

    补短板防风险

    对于《条例》规定的政府投资投向方面,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投资研究所研究员刘立峰表示,政府投资应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用于国民经济的薄弱环节和瓶颈领域。每年政府能够拿出来进行投资的财政资金有限,必须明确一定的标准和规范,分清轻重缓急和优先次序,并通过法律的形式进行确认,以保证政府投资能够有效率地进入最需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

    对于当前经济而言,“稳投资”仍属重要。刘立峰认为,促进基础设施“补短板”实际上还是要增加政府投资。必须按照《条例》提出的要求,正确处理政府投资补短板和防风险的关系,健全投融资体制机制,发挥好政府投资对经济的撬动作用。

    “政府投资可以与PPP有机结合,更好发挥政府投资作用。”大岳咨询公司总经理金永祥表示,《条例》规定的投资领域与PPP的投资领域相一致,合作有利于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从而更好激发社会投资活力。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对《条例》产生误解,将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割裂开,那样会使政府投资走弯路。

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提出 2022年初步建立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

    5月5日消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下称“意见”)公布。意见提出,到2022年,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初步建立。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制度性通道基本打通,城市落户限制逐步消除,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基本建成,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能力明显提升,农村产权保护交易制度框架基本形成,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稳步提高,乡村治理体系不断健全,经济发达地区、都市圈和城市郊区在体制机制改革上率先取得突破。

    意见强调,到2035年,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城镇化进入成熟期,城乡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显著缩小。城乡有序流动的人口迁徙制度基本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全面形成,城乡普惠金融服务体系全面建成,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乡村治理体系更加完善,农业农村现代化基本实现。

    意见提出,到本世纪中叶,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成熟定型。城乡全面融合,乡村全面振兴,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

    在建立健全有利于城乡要素合理配置的体制机制方面,意见提出,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包括有力有序有效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开放宽除个别超大城市外的城市落户限制等;建立城市人才入乡激励机制,包括制定财政、金融、社会保障等激励政策,吸引各类人才返乡入乡创业等;改革完善农村承包地制度,包括健全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强化规模经营管理服务,允许土地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等;稳慎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包括加快完成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等;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包括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允许就地入市或异地调整入市等;健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包括调整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例等;完善乡村金融服务体系,包括实现已入市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在资本市场同地同权等。

    此外,意见就建立健全有利于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普惠共享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有利于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等方面明确了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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