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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4日周五人民日报及四大证券报头版内容精华摘要

2019-5-24 07:36| 发布者: adminpxl| 查看: 12805| 评论: 0

摘要:     【证券日报】    央行:汇率市场平稳 没有也不允许“出事”    5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刘国强表示,近期,受中美经贸摩擦影响,人民币汇率出现了一定幅 ...


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应当重罚

    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往多以违反信披处理,《刑法》明明有处罚依据却很少使用,使得10多年前猖獗的资金占用问题死灰复燃并有燎原之势。

    最近一段时间,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触目惊心,几亿元都是小案例,不少已经上升到几十亿元级别,甚至有一家公司狂飙到百亿元级别——上市公司100多亿元存款账户里的钱全被挪用。

    拿人钱财至少要经人同意,但掌握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却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轻易将上市公司的资金转移到自己口袋,这其实是私自侵占,从日常理解看,不是抢劫至少也是盗窃。“占用”是一个被美化的代称,这个字眼掩盖了此种行为的恶意和恶劣程度,让人感到只是将上市公司的资金扒拉到大股东手里那么轻松。

    要动用上市公司资金,需要股东同意,也需要支付成本,问题是一些大股东根本就没有这些程序,即使有也很难通过,因为中小股东都知道资金被大股东占用凶多吉少。

    上市公司的资金要用于生产经营,“闲钱”也可用于理财,即使以5%的年利计算,10亿元就有5000万元收益,超过不少中小公司一年的净利润,更不要说百亿元的资金占用了,那无疑是对上市公司股东的掠夺。

    实际上,大多数上市公司没有这么富裕,还要负债经营,资金挪用损失的就不止是利息了,很多上市公司资金被侵占后往往导致巨亏,沦为ST,基本面严重恶化。

    对这种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的处理,以往多是行政处罚了事,处罚依据是信披违规,罚款上限60万元,责任人被资本市场禁入。这与动辄亿元级的资金占用相比,实在是太轻了,难怪总有大股东为此铤而走险(甚至连险都算不上)。

    《刑法》第169条规定的情形是,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可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与《刑法》169条相比,大股东占用资金的情况更适合《刑法》第272条,即挪用资金罪。169条是指将上市公司利益输送他人,272条则是指将上市公司利益占为己有。

    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如果归还,那就是挪用资金罪,不归还就是职务侵占罪,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在新闻报道中,挪用资金罪并不鲜见,A股上市公司实控人也有几个,顾雏军是比较著名的一个,新太科技创始人之一、原董事长邓龙龙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振芯科技创始人也因挪用资金获刑。上市公司高管以此罪名获罪的也有,2018年万年青原财务部部长肖福明就因挪用资金被判有期徒刑8年。

    2014年1月,深圳航空原实控人李泽源以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13年真功夫创始人蔡达标因挪用资金等罪被判14年。

    与这些大公司关键岗位人物相比,普通职员挪用资金的领刑更重,案例也更多:建行分行员工挪用资金炒股巨亏775万元被判18年;一些企业职员因为侵占数十万元也被判刑。

    2002年底,证监会曾普查1175家上市公司,发现676家公司存在大股东占款现象,占款总额为967亿元。当时引起各方高度重视,这种情况后来一度有所收敛。只是,这么多年来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被判刑的却寥寥无几,如今“占款”现象明显增多,除了经济原因外,处罚太轻也是重要原因。

    大股东侵占手法也越来越简单粗暴,比如一家上市公司子公司A出售给B公司货品,另一个全资子公司C再从B公司采购,B公司拖欠A公司货款,收取C公司预付款,资金几经倒手就转到了大股东手中;一家上市公司在民间高息融资,然后将融来的资金输送给大股东……上市公司则往往通过假账应对。不难预计,暴露出来的只是少数,还有不少大股东正在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侵占中小股东利益。

    多数上市公司资金挪用案没有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主要是由于受害者缺位,中小股东很难发起和配合检察机关将实控人送入监狱。监管部门可以考虑设立专门机构,以衔接侦查和检察机关,起诉占用资金的大股东,以净化资本市场环境。

多家上市公司密集回应美方管制传闻

    针对美方考虑扩大针对中国公司的出口管制名单消息,5月23日多家上市公司向证券时报记者作出回应,表示消息真实性尚待核实,期望得到美国政府公平、公正的对待,并介绍公司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拥有极端情况下应对方案。另外,记者注意到,近期北上资金虽然大幅净卖出A股互联互通标的,但对部分电子股积极增持。

    上市公司密集回应

    继华为被美国商务部列入“实体名单”,禁止从美国企业购买电信设备、技术等,最新消息显示,美国在考虑扩大针对中国公司的出口管制名单,所涉及公司从海康威视、大华股份扩大到美亚柏科和科大讯飞、旷视科技等。美方称相关公司生产的带有面部识别功能监控设备可能会被用于间谍等用途。

    5月23日开盘后,海康威视股价下跌5.79%,创年内新低,大华股份跌幅较上个交易日收窄,科大讯飞跌幅环比扩大至7.03%,美亚柏科午后股价逼近跌停。

    对于上述消息,科大讯飞高级副总裁、董秘江涛通过证券时报·e公司资本圈回应称,科大讯飞已关注到外国媒体的相关传闻,目前没有收到来自美国政府的任何官方信息,公司期望得到美国政府公平、公正的对待。

    据介绍,科大讯飞拥有全球领先的智能语音和人工智能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目前公司海外业务收入占比不高;对于使用海外元器件的部分消费者产品,科大讯飞已有针对极端情况的应对措施和替代方案,并认为即使极端情况发生也不会对科大讯飞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美亚柏科董秘办向证券时报记者表示,已经注意到网上消息,其真实性尚待核实。美亚柏科昨晚公告,截至目前相关信息仅来自于个别媒体的报道,并非美国政府的官方信息。公司的软件产品绝大部分为自主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所采购的主要配套硬件产品为通用型和商用型的相关整机和模块,可替换性强,且绝大部分供应商为国内厂商。目前海外销售收入占比很小,不到公司销售收入的1%。

    同日,旷视科技负责人也向记者表示,目前尚未收到旷视在美国任何名单上的官方信息。当前的政治环境导致了个别国际媒体对旷视的不实猜测,公司相信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能够产生积极的社会影响,始终保持与全球同业者的友好合作,共同致力于人工智能的发展和应用。

    日前海康威视也表示已关注到相关报道,期望公司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海康威视是一家商业公司,恪守商业公司的本分;就相关问题公司已主动聘请美国专业人士对公司相关业务进行独立审查,专业人士将在获得充分的证据后,回应海外各相关方的关注。

    另有多家上市公司表示,中美贸易摩擦对公司业务影响有限。

    凯中精密表示,公司为知名汽车零部件厂商全球供货,直接交付到美国本土的占比很少,中美贸易摩擦对公司业绩影响很小;麦达数字表示,从目前数据来看,贸易摩擦对公司LED照明产品出口业务的影响尚未显现;普利制药、金力永磁、锐科激光等表示,中美贸易摩擦目前对公司暂无直接影响。

    利尔化学在5月23日发布的机构调研中表示,中美贸易摩擦是持续的过程,目前看对公司产品影响不大,公司也将密切关注事态发展,积极采取措施应对。

    北上资金加仓电子股

    针对美国政府宣布对于华为的出口管制等事宜,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5月23日表示,中方已经提出严正交涉,对美方这种霸凌主义的做法,最好的回应就是中国企业继续发展壮大。中国政府将继续加大力度,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为企业营造更加稳定、公平、便利、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帮助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提高应对风险的能力。

    另外,对于美国国务院国际安全与防扩散局宣布对13个中国企业及个人实施制裁,中国商务部也回应表示,已注意到美方有关举措,指出近期美方频频使用长臂管辖措施打压中国企业。中方一贯坚决反对任何国家使用国内法对中国企业进行所谓的“长臂管辖”。中方敦促美方停止错误做法,避免对中美经贸关系造成进一步冲击。中方将采取必要措施坚决维护中国企业合法权益。

    在中美贸易纷争升级局势下,资金避险情绪升温,北上资金近期持续单周百亿以上净卖出,5月内累计金额达511亿元,创下互联互通开通以来单月最高纪录。

    其中,5月23日,沪、深股通净卖出合计41亿元,净卖出幅度环比有所收窄。同日,港股通净卖出近2亿港元,但近期南下资金整体稳步流入港股,港股通月内净买入累计近129亿港元。

    从成交活跃股看,北上资金谨慎规避了可能遭美方限制的互通标的。其中,5月22日北上资金净卖出海康威视13亿元,创下该股单日成交最高纪录,23日再度净卖出近9亿元,中兴通讯(11.92-1.97%)、大华股份等近两日也遭净卖出。

    另一方面,北上资金也在加仓部分电子股标的,5月23日净买入立讯精密金额最多。另据证券时报·e公司数据库统计,本周前3个交易日北上资金增持了京东方A股和生益科技,累计金额推算超过1亿元,东山精密、汇顶科技、沪电股份等也获增持。

    盘面上,本周以来(申万)半导体板块表现活跃。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给予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5月23日开盘后,芯片国产化概念爆发,润新科技开盘后迅速涨停,富满电子随后涨停,长电科技则在收盘前半个小时迎来涨停。当天,Wind国产芯片化指数最终以微跌收盘,但对应成交金额环比放大。

    芯谋研究首席分析师顾文军分析,美方持续施压将会从根本上影响全球集成电路产业格局,推动更有实力的终端公司自制芯片,其他国家和地区也将加大产业链安全、可控建设;另外,当前中国政府出台集成电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对更有利于初创公司,而集成电路企业需要积累,大规模企业才有竞争力,希望能出台更多普适性、专业性、针对性政策。

关注科创板投资者保护

    问: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在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方面有哪些具体体现?

    答: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坚持市场导向、强化市场约束、健全市场化机制。除了证监会和上交所要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外,更多地是需要市场参与各方齐心协力,共同把创新的事情真正做好。

    首先,发行人要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信息。其次,保荐人、投行机构要提高估值定价和销售能力。第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要加强职业操守,为市场参与方提供公平、公开、专业、客观的服务。第四,试点注册制需要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要进一步推进《证券法》等相关法律的修订,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第五,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

    问:为了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科创板在制度规则中,对中介机构有何要求?

    答: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试点注册制更加强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义务和核查把关责任,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将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强有力追责,实行依法治市、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对信息披露造假、欺诈发行等行为要出重拳,切实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问:为什么要在科创板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答:科创板企业商业模式新,技术迭代快,业绩波动和经营风险相对较大,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科创板实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实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并不是将不符合要求的投资者拦在科创板大门之外,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公募基金等产品参与科创板。下一步,上交所将积极推动基金公司发行一批主要投资科创板的公募基金产品。此外,经向监管机构了解,现有可投资A股的公募基金均可投资科创板股票,前期发行的6只战略配售基金也可以参与科创板股票的战略配售。

    问:关于科创板上市公司的盈利情况,投资者需注意哪些情况?

    答:与沪市主板不同,科创板企业可能存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最近3个会计年度未能连续盈利、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尚未盈利、有累计未弥补亏损等情形,可能存在上市后仍无法盈利、持续亏损、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等情形。以上情形请投资者特别予以关注。

    问:关于科创板股票的定价方式,投资者应当注意什么风险?

    答:科创板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询价、定价、配售等环节由机构投资者主导。科创板新股发行全部采用询价定价方式,询价对象限定在证券公司等七类专业机构投资者,而个人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发行定价。

    同时,因科创板企业普遍具有技术新、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等特征,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传统估值方法可能不适用,发行定价难度较大,科创板股票上市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的风险。

    问:关于科创板退市制度,投资者应当如何理解?

    答:科创板退市制度,充分借鉴已有的退市实践,相比沪市主板,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形更多,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导致退市的情形;执行标准更严,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

    提醒投资者关注科创板的退市风险。

    问:关于科创板上市公司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情况,投资者需要知晓哪些问题?

    答:科创板制度允许上市公司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上市公司可能根据此项安排,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以及因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资者的表决权利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

    同时,当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时,特别表决权股份将按1:1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股份转换自相关情形发生时即生效,并可能与相关股份转换登记时点存在差异。投资者需及时关注上市公司相关公告,以了解特别表决权股份变动事宜。

    问:在科创板上市的红筹企业如何履行境内市场的信息披露义务?

    答:红筹企业应当在境内设立证券事务机构,并聘任信息披露境内代表,负责办理公司股票或者存托凭证上市期间的信息披露和监管联络事宜。信息披露境内代表应当具备境内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相应任职能力,熟悉境内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并能够熟练使用中文。

    红筹企业应当建立与境内投资者、监管机构及上交所的有效沟通渠道,按照规定保障境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持与境内监管机构及上交所的畅通联系。

    问:具有协议控制权架构或类似特殊安排的红筹企业,应如何披露相关信息?

    答:红筹企业在境外注册,可能采用协议控制架构或类似特殊安排,在信息披露、分红派息等方面可能与境内上市公司存在差异。

    红筹企业具有协议控制架构或类似特殊安排的,应当充分、详细披露相关情况,特别是风险、公司治理等信息,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

    此外,红筹企业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在报告期内的实施和变化情况,以及该等安排下保护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关措施的实施情况。

    问: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红筹企业,应如何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答: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于境外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投资者权益保护水平,包括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剩余财产分配等权益,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并保障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相当。

    此外,提示投资者注意的是,红筹公司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存托协议和相关规则的具体内容,了解并接受在交易和持有红筹公司股票或存托凭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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