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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土地收储概念股

2014-12-19 07:15|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4919| 评论: 0

摘要: 2014年土地收储概念股三元股份(600429)
002112三变科技关于土地收储事项的公告


 
概述 
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8月2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土地收储的议案》,同意由三门县土地储备中心对公司位于三门县平安路167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含地面上下)的全部附着物进行收储并于2013年11月1日、2013年12月12日、2014年6月17日发布了进展公告。因三门县政府审议公司老三变厂房、设备等土地收储及补偿有关事宜,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4年7月11日开市起停牌。公司于2014年7月18日、2014年7月25日、2014年8月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关于停牌进展公告》、《关于继续停牌公告》、《关于继续停牌公告》。
2014年7月 30 日,公司收到三门县政府[2014]7号《十五届县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纪要》,会议原则上同意三门县旧城改造办公室提交的三旧改办 [2014]17号《关于要求明确老三变区块改造相关政策处理问题的请示》,主要内容如下:
老三变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拆迁补偿及设备搬迁等补偿金额合计人民币捌仟壹佰叁拾壹万捌仟玖佰柒拾元(¥81,318,970元),待公开出让成交之日起60日内全额一次性付清。如《老三变厂房征收及设备搬迁的补偿协议书》签订之日起5个月内,约定的补偿金额没有支付完毕,则从协议签订之日起每月支付取得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如果该时间超过6个月,则从协议签订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支付费用。
土地补偿金额合计人民币叁仟陆佰陆拾万肆仟柒佰元(¥36,604,700元),待该区块土地通过公开出让成交之日起60日内全额一次性付清。如《老三变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签订之日起5个月内,土地补偿金没有支付完毕,则从协议签订之日起每月支付取得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如果该时间超过6个月,则从协议签订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支付费用。如果土地收储过程中因政策处理导致出让延期,则时间另行商定。
同意给予三变科技奖励,奖励金额按土地出让金纯收益部分60%减去贰仟伍佰万元(¥25,000,000元)计算,待该区块土地通过公开出让成交之日起60日内全额一次性付清;如第一期土地出让金不足以全额支付奖励金额时,余额部分在下一期予以兑现。
公司于2014年8月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老三变厂房征收及设备搬迁补偿的议案》及《关于老三变土地征收补偿的议案》。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独立董事就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二、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对方为三门县旧城改造办公室,属政府机构,与本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关系。
三、 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此次收储涉及的老三变土地均为工业用地,座落在三门县海游镇平安路167号,土地使用权面积:63771.3平方米,土地产权证号三国用(2010)第003709号,有效期限至2051年9月20日,根据浙江鼎诚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浙鼎诚(2013)土估字第0617号的评估报告,该土地评估值为人民币3660.47万元。
建筑物面积合计52509.00平方米,根据浙江众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的三门征评(2013)第003号房屋评估报告,建筑物及附属物评估值为人民币4895.8万元。
老厂区涉及拆迁的设备等资产根据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坤元评报[2013]338 号评估报告,设备拆迁等资产评估值为人民币 3236.097 万元。
四、 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交易主要收储的为老三变的地块土地,公司的整体生产经营不受影响 。收储完成后有利于改善和盘活公司存量资产,优化公司资产结构。
2、会计师处理意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3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政府补助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企业收到的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准则、政府补助准则等会计处理进行处理。
3、为此,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补偿款的处理意见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的规定,公司收到的政府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对于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政府补助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4、根据上述会计师处理意见,公司对上述补偿款对业绩的影响进行了测算,具体如下:1)公司预计将发生清理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净损失、搬迁损失、土壤修复及其他费用性支出约2675万元,在此类费用发生的当期,对应补助金额结转入营业外收入。由于相关费用与所结转营业外收入的金额相等,抵消后对各年度损益不存在影响。
2)根据相关规定,与费用性支出相关的补偿款计入营业外收入时,相关费用性支出可税前抵
扣,因此不产生所得税。
3)公司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预计将发生清理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净损失、搬迁损失、土壤修复及其他费用性支出约2675万元后结余约9117万元转入资本公积(奖励金额转入资本公积金,具体金额尚无法确定)。
4)上述补偿款对公司2014年度的利润不产生影响。
5)以上补偿款的业绩影响为公司测算数据,最终须以会计师审核意见为准。
五、 对相关事项的授权 
为能高效、有序地完成老三变土地收储的相关工作。公司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老三变土地收储有关的事宜,包括:与收储方洽谈、办理有关手续、代表公司在本次土地收储的相关文件上签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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