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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7日周二人民日报及四大证券报头版内容精华摘要

2021-4-27 09:45| 发布者: adminpxl| 查看: 12881| 评论: 0

摘要:     【人民日报】  推动绿色转型与智能升级 国产新能源汽车营造出行新体验    国务院发布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指出,发展新能源汽车是我国从汽车大国迈向汽车强国的必由之路,是应 ...


健全碳排放权交易机制 探索碳汇权益交易试点

    4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加快推动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意见》提出,要推动生态资源权益交易。健全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探索碳汇权益交易试点。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拓展排污权交易的污染物交易种类和交易地区。探索建立用能权交易机制。

    《意见》要求,到2025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制度框架初步形成,比较科学的生态产品价值核算体系初步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政策制度逐步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政府考核评估机制初步形成,生态产品“难度量、难抵押、难交易、难变现”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保护生态环境的利益导向机制基本形成,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的能力明显增强。到2035年,完善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全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文明建设新模式全面形成,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为基本实现美丽中国建设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意见》提出,要建立生态产品调查监测机制、建立生态产品价值评价机制、健全生态产品经营开发机制、健全生态产品保护补偿机制、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保障机制、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推进机制。

    在建立生态产品调查监测机制上,《意见》提出,要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健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制度规范,有序推进统一确权登记,清晰界定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划清所有权和使用权边界。丰富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类型,合理界定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等权责归属,依托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明确生态产品权责归属。

    在健全生态产品经营开发机制上,《意见》提出,要推动生态资源权益交易。鼓励通过政府管控或设定限额,探索绿化增量责任指标交易、清水增量责任指标交易等方式,合法合规开展森林覆盖率等资源权益指标交易。健全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探索碳汇权益交易试点。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拓展排污权交易的污染物交易种类和交易地区。探索建立用能权交易机制。探索在长江、黄河等重点流域创新完善水权交易机制。

    在健全生态产品保护补偿机制上,《意见》提出,要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推进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内部化,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提高破坏生态环境违法成本。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机制,合理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健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方法和实施机制。

    此外,在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保障机制上,《意见》提出,要加大绿色金融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和个人依法依规开展水权和林权等使用权抵押、产品订单抵押等绿色信贷业务,探索“生态资产权益抵押+项目贷”模式,支持区域内生态环境提升及绿色产业发展。在具备条件的地区探索古屋贷等金融产品创新,以收储、托管等形式进行资本融资,用于周边生态环境系统整治、古屋拯救改造及乡村休闲旅游开发等。鼓励银行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生态产品经营开发主体中长期贷款支持力度,合理降低融资成本,提升金融服务质效。

海南自贸港建设“喜提”28项政策措施

    近日,商务部等20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贸易自由化便利化若干措施的通知》,从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两方面,明确了28项政策措施,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贸易自由化便利化。

    具体来看,货物贸易方面共13项政策措施,包括:洋浦保税港区内先行试点经“一线”进出口原油和成品油不实行企业资格和数量管理,进口食糖不纳入关税配额总量管理,下放国际航行船舶保税加油许可权限,支持开展有关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试点等。服务贸易方面共15项政策措施,包括允许外国机构独立举办除冠名“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以外的涉外经济技术展,技术进出口经营活动不需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探索取消设立拍卖企业审核许可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支持创建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建设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等。

    此次出台政策中不少是管理制度的创新。商务部自贸区港司司长唐文弘在商务部专题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通知》提出将海南省省内国际航行船舶保税加油许可权下放海南省人民政府,经批准的保税油加注企业可在海南省省内为国际航行船舶及以洋浦港作为中转港从事内外贸同船运输的境内船舶加注保税油。这意味着海南成为国内首个在省域范围内获得保税油地方经营许可权的地区,有利于扩大供油企业规模,降低燃料油成本,便利海运企业进行航线调度和港口作业,将洋浦港打造成在东南亚具有影响力的保税油供应基地,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通知》还明确,在洋浦保税港区内先行试点经“一线”进出口原油和成品油,不实行企业资格和数量管理,进出“二线”按进出口规定管理。同时,在实施“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区域取消机电进口许可管理措施。

    商务部外贸司一级巡视员江帆表示,在特定区域内对油品贸易不实行企业资格和数量管理,是商务部专门为海南自由贸易港量身打造的一项制度安排。根据现行监管条件,目前在洋浦保税港区先行先试,为将来扩大特定区域范围、并最终在海南全岛推广积累经验,推动海南全岛范围内的油品自由贸易。商务部将按照职责分工,扎实推进各项落实工作,全力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开放发展,同时,也为统筹推进油品进出口管理改革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促进油气行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

    同时,取消机电产品进入“一线”时的许可管理措施,意味着13类69个10位海关商品编码的重点旧机电产品在进入一线前,进口企业不必向商务部申请进口许可证,而由海南自由贸易港在安全环保的前提下自行管理。这样既确保了安全环保的要求,又便利了企业进口,有利于吸引更多的企业加大在海南的投资,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通知》还提到将建立应对贸易摩擦工作站和贸易调整援助机制。唐文弘表示,这两项措施都是创新型举措,需要海南自贸港结合实际情况,深入研究,深入实施,取得经验。

股东穿透更明晰 交易所明确“最终持有人”情形

    今年年初证监会要求中介机构做好IPO股东穿透核查工作,但在实务操作中,多名投行人士反映比如外资股东等身份核查存在难点。

    昨日,记者从券商投行人士处获悉,对于如何理解“最终持有人”,交易所给出了答案。其中,公众公司、国有控股、境外政府投资基金等属于“最终持有人”类型;外资股东需要确认出资人不存在境内主体。

    股东穿透进一步明确

    记者从投行人士处了解到,4月25日交易所以问答形式向券商进一步明确关于股东信息核查中“最终持有人”的理解与适用。

    交易所称,除自然人外,“最终持有人”类型还包括上市公司(含境外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等公众公司,或者穿透核查至国有控股或管理主体(含事业单位、国有主体控制的产业基金等)、集体所有制企业、境外政府投资基金、大学捐赠基金、养老基金、公益基金以及公募资产管理产品。

    “问答出来以后更清晰了,以前很多细节不确定,有时候国企也会被要求穿透。”一名大型券商投行人士表示。

    对于外资股东核查问题,此前有券商犯难,表示穿透工作不易操作,需要依靠境外律师事务所对外资股东出具法律意见书。

    交易所此次也明确,如果中介机构能以适当核查方式确认外资股东的出资人不存在境内主体,并充分论证该外资股东入股发行人的价格不存在明显异常,可将外资股东视为“最终持有人”。

    随着IPO股东核查工作持续推进,多名投行人士坦言“工作量非常大”。华南地区一名IPO项目组人士表示,“有的股权投资私募穿透后有30多层。”这类股东核查需要花费大量时间,更有部分IPO项目因此不得不延期申报。

    特殊股东需加强廉政监管

    在IPO股东中,特殊身份股东也引起市场和监管的注意。

    有券商投行人士指出,穿透私募股权基金后,发现有自然人投资者身份是公务员。市场人士质疑,公务员通过私募股权基金持股IPO,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如何界定属于理财投资行为还是从事营利性活动。对此,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浚哲撰文称,相关立法初衷是为禁止公务员、党政干部通过其身份地位影响、破坏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因此强调的是禁止经商办企业的经营行为,而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在一定程度上更偏向属于理财行为,初步判断认为,公务员、党政干部等通过私募股权基金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并不为法规所禁止。

    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公司也颇为敏感。4月19日证监会表态称,会突出强化系统离职人员不当入股行为监管,比如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专项报告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情况;组织相关证监局开展廉政核查等;加强审核注册人员的廉政监督,严格落实不当说情报备等制度;建立内审复核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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