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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8日周四人民日报及四大证券报头版内容精华摘要

2019-11-28 09:44| 发布者: adminpxl| 查看: 11835| 评论: 0

摘要:     【人民日报】  海南 创造更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  本报海口11月27日电(记者陈伟光、闫旭)11月18日,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项目(第七批)集中开工和签约在全省各市县同步举行,本次集中开工项目共129个,总 ...


中小银行多渠道“补血” 适配性监管紧锣密鼓

    在9月以来召开的国务院金融委第七次、第八次、第九次会议上,均提及银行资本补充,其中最近两次会议重点提及了中小银行资本补充。政策脉络串联在一起可发现,中小银行改革的大幕正缓缓拉开。

    在我国现有的政策法规中,中小银行并无明确的概念界定,业内通常会将城商行、农商行和信用社等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统称为中小银行。从机构数量看,截至2018年末,全国共有银行业金融机构4588家,其中,包括城商行、农商行、村镇银行、民营银行、农信社以及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在内的中小银行近4000家。多年来,中小银行在扎根当地、服务中小微企业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部分中小银行狂飙突进,存在着脱离主业、公司治理和内控存在严重缺陷等问题。

    金融委第九次会议明确提出,要深化中小银行改革,健全适应中小银行特点的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内控体系,从根源上解决中小银行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显然,决策层已决心通过引导中小银行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体系,以及改进商业模式等方式,从根源上破局中小银行发展困境。央行最新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9)》指出,下一步将探索建立金融机构主体依法自主退出机制和多层次退出路径。

    问题银行有共性

    今年以来,部分中小银行出现的风险事件,让这一群体内部的信用分化加剧。中小银行股权拍卖市场“冰火两重天”,以及同业存单发行利差扩大就是最好的反映。以银行股权拍卖为例,年初至今,中小银行股权拍卖数量明显增长,股权成交情况也差异较大,既有银行股权转让成交价较起拍价翻近10倍的热捧,也有银行股权拍卖遭遇多次流拍的冷遇。

    光大证券首席固收分析师张旭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中小银行股权挂牌的成交情况体现出结构性供需失衡的问题。供给端上,《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对银行的股东及其持股比例进行了更为严格的限制,导致一些旧股东需被动卖出。

    此外,过去两年,宏观经济出现趋势性下行,部分中小银行股东的资金压力加大,需要通过出售银行股权的方式予以解决。从需求端看,潜在投资者对于银行股权投资价值和风险的看法出现了变化,预期回报率降低,风险偏好亦下降。在新的衡量尺度下,个别中小银行股权从高收益无风险资产变为低收益有风险资产,无法满足投资者的要求。

    中小银行信用分化加剧主要受风险事件暴露影响。根据《报告》,2018年四季度央行金融机构评级覆盖的4379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中,8~10级(高风险机构)有586家,主要集中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部分中小金融机构评级结果较差,一方面是由于当前我国经济增速总体上有所放缓,而中小金融机构对宏观经济的变化较为敏感,受到一定冲击;另一方面可能部分体现了银行风险管理要求的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分类更加审慎,拨备计提力度加大,从而可能导致一些监管指标有所下降,进而影响评级得分。

    西泽研究院院长赵建对记者表示,虽说不能因为个别风险暴露就以偏概全,但也要正视问题机构的共性问题,做到引以为鉴。从微观层面看,一方面,部分小银行倾向“垒大户”、过度依赖同业业务,使得资产负债表管理出现问题。另一方面,部分中小银行公司治理和风险内控体系存在缺陷,主要表现为银行沦为大股东或地方财政的“提款机”,或存在内部人控制和“一言堂”。

    赵建认为,个别地区经济增速放缓导致的银行不良率攀升和风险抵补能力下降,也是造成自身盈利能力变弱,继而积聚风险的原因。

    补充资本势在必行

    金融委会议提出要“重点支持中小银行多渠道补充资本”,足见监管部门对中小银行资本水平的重视。

    银行资本补充的方式主要分两类,一类是内源性资本补充,主要依靠利润留存;另一类则是外源性资本补充,方式包括IPO、定向增发、优先股、永续债、二级资本债、可转债等。

    尽管近年来银行业发行资本补充工具“热火朝天”,但发行主体仍是国有大行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商行等中小银行外源性资本补充能力相对较弱。有统计显示,今年来,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含永续债、二级资本债)发行量近万亿元,但城商行、农商行融资规模不足10%。

    监管层对此已有所行动。今年7月,监管部门发文允许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的非上市银行发行优先股。今年新推出的银行永续债也进一步扩容至城商行,台州银行、徽商银行、泸州银行先后获批在境内市场发行永续债。

    银保监会城市银行部副主任刘荣近日表示,理论上看,银行化解风险的方式是多层次的:一是银行调整自己,自我消化,通过补充资本,提高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二是重组;三是收购兼并;四是借助外部力量接管;五是破产,但这种方式在国际上都较为少见,因为银行牌照还是有价值的,大部分都是通过收购兼并的方式。

    成熟市场中,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问题银行退出市场并非稀奇事。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研究表明,美国每三家社区银行只有一家能够生存,高效的退出机制是银行业平稳运行的保障。问题银行的处置方式主要包括承接收购、过桥银行以及破产清算。同时,存款保险制度的完善性对于银行处置的效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央行《报告》也指出,下一步要积极探索以存款保险为平台,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探索建立金融机构主体依法自主退出机制和多层次退出路径。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中,要发挥存款保险基金和各行业保障基金的作用。存款保险基金应及时通过收购承接、过桥银行、经营中救助和存款偿付等方式处置风险,以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

    适配性监管时代到来

    深化中小银行改革诚然需要解决银行自身存在的公司治理缺陷、资本金紧缺等问题,营造良好的监管环境同样必不可少。国际上,对中小银行采取差异化的适配性监管渐成趋势。

    例如,美国就根据银行规模、业务复杂性等因素采用差异化监管标准,对社区银行的监管要求相较大银行有所放松,现场检查程序也更为简化,以降低社区银行的财务成本和合规成本。今年10月,美联储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杠杆率、大额风险暴露、流动性指标、压力测试及监管报告等要求统筹修订,以进一步落实适配性的监管原则。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表示,从国际经验看,进一步加强“适配性”监管原则的落实,特别是简化甚至放松历史表现优异、低风险的中小金融机构监管,不仅可为中小金融机构营造更为有利、健康的监管环境,还可以进一步集中监管资源,更有针对性地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反观我国,目前,仅有流动性监管指标、宏观审慎评估(MPA)等少数考核落实了差异化监管,适配性监管原则仍待在更广范围内应用落地。近日央行、银保监会发布的《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就被看作是我国深化差异化监管的重要一步。

    鲁政委表示,“适配性”监管原则可适用于大额风险暴露、信息披露乃至于各类风险资产计算甚至于资本充足率、杠杆率要求中。考虑到我国中小型银行良莠不齐的现状,可将“适配性”监管的优惠政策仅限于部分优质中小银行。对于优质中小型银行,这些监管标准的简化甚至放松,不仅有利于它们更健康发展,还能激励中小金融机构合规经营来获得这些优惠的监管政策。

国企混改三问:为何混 与谁混 怎么混?

    国企混改是一项事关国家经济全局的重大战略措施,在民营企业进不进入国企,如何进入等方面,应该严格实行“三不”,即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

    民企资本进入国企以后,应该建立完善的、合理的退出机制,确保在民企资本觉得无利可图或因为其他原因不愿意再呆在里面时,能够依法依规地顺利退出。

    作为深化改革的重头戏,目前全国正全力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即大家俗称的混改。我以为,这是中国改革的又一块硬骨头,是国有企业脱胎换骨的关键一仗。

    作为一个曾经多年报道国企改革的资深记者,我非常关心此事,思考再三,试写三题:为何混,与谁混,怎么混?

    一、为何混

    为什么非得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只要打开报纸,分析国企混改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的文章,铺天盖地,触目皆是。先看某媒体的一段评论吧,文章写道:

    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其目的就是要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推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夯实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微观基础……

    好了,不摘录了!文章很长,洋洋洒洒,好几千字。但是,各位看明白到底为什么要推进国企混改了吗?说句实话,我没看明白,我相信好多人也同我一样没看明白。为什么?因为没有写明白。

    作为一个曾经的媒体人、中央大报原总编辑,我为媒体同行如此句句都正确、句句都没用的废话套话式“伪评论”感到有点脸红!

    要说套话,就让他们去说吧。我还是来说实话。为什么要推进国企混改呢?实话实说,我以为,推进混改可以切实做到“三个有利于”。

    其一,有利于企业产权清晰。

    国有企业改革,已经说了多年,搞了多年。中国改革开放40多个年头,国有企业改革提上议事日程起码也有35年了吧!记得上世纪90年代末,我曾写过一本书,书名叫《中国国有企业向何处去》。

    我当时提出一个疑问,国企改革最关键的一环到底是什么?我的结论是,产权问题。

    道理很简单,产权决定一切。这间屋子是你的,你就会十分爱惜,打扫得十分精心,收拾得非常干净。反之,如果不是你的,是公家的,请问,你还会这样收拾、如此爱惜吗?

    同样道理,企业的一切问题,说到底也是产权问题。

    产权归谁,谁是主人,谁就有经营权和分配权,谁就会真正对这个企业负责。

    国有企业,虽然名义上属于国家所有,即全中国人民所有,但实际上,我们每一个公民,与这些企业并没有关系。你能说,你拥有任何一家国企的产权吗?当然没有。

    所以,我们只能委托政府一些部门代表人民去管理国有企业。

    于是问题来了:国有企业既是我们每个人的,又和我们每个人没有半毛钱关系,那么国企的经营、国企的盈亏、国企资产的保值增值与我们每一个人又还有什么关系呢?这也是这么些年来国有企业始终没有活力,经营效率总是不高的症结所在。

    混改以后,国企由单一的国有产权改变为多种所有制共同拥有产权,这样,在企业经营者的选拔、企业的经营决策、企业的利润分配等等企业重大问题上,就会大大地减少实际上的无人负责现象。这样,就能推动企业健全优胜劣汰机制,实现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内部管理机制,激发企业内生动力。

    这样就能进一步明晰产权,强化不同产权主体监督制衡,更加高效地规范约束国有企业资产处置、防范资产流失,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也就是说,企业产权多元化以后,企业的经营问题、管理问题、投资问题、利润分配问题等,都会有一个大的改善,出现质的飞跃。

    “产权清晰”的国企改革目标,虽然提出已经很多年,但是只有实行了混改,才算是真正落到了实处。

    其二,有利于政府改进管理。

    国有企业既然是国家的,当然就要由政府部门代表国家对国企进行管理——这是国有企业性质所决定,是其题中应有之义。也正因此,目前国有企业在企业自主权、经营权、投资权、分配权等等方面,不得不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干涉和过问。

    然而,一旦实行混改,企业产权多元化了,必然需要一套全新的国有资产监管方式和监管机制。也就是说,国企混改必然倒逼国有资产监管方式以及监管机构自身进行改革,真正实现从“管人管事管资产”、“既当婆婆又当老板”到“以管资本为主”的转变,更好地适应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大趋势,促进混改后企业各方面参与公司治理力量的有效制衡。

    其三,有利于民营企业多元扩张。

    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发展异常迅猛,刘鹤副总理曾在答记者问中公布了民营经济在整个经济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的几个数字: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新增就业和企业数量。

    可别小看这个50、60、70、80、90!它雄辩地说明民营企业已经在整个经济体系中占有多么重要的地位!

    人们自然会问,民营企业发展如此迅猛,它进一步扩张的路径到底在哪里呢?

    很显然,国有企业混改,为民营企业的进一步扩张拓宽了路子。过去民营企业未能进入或者进入很少的领域,通过混改,可以明正言顺、理直气壮地大踏步进入了。这将大大地有利于民营企业的扩张和发展。

    二、与谁混

    国有企业混改,到底和谁混,哪些资本可以“掺和”进来呢?

    从理论上讲,但凡不是某一家国有企业的其他资本——包括民营资本、集体资本、外国资本,甚至其他国有资本——都可以掺和到这家企业来,形成新的混合所有制形式。

    当然,就当前中国的情况看,最重要的一支力量就是民营企业,它们不但发展势头良好,资本相当雄厚,而且,对于未来有着其他经济形式所没有的强烈的扩张冲动。

    我以为,国资与民资的混合大体可分三种情况。

    一是一般竞争类企业。这些企业应该放手让民营企业参股,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有的甚至可以放弃国有控股权,让民资放心大胆地参与到国企改革之中。

    二是公益类企业。这些企业民营企业也可以参股,但一般以国有为主,民资共同参与。

    三是极少数事关国计民生领域的企业。这些企业则主要还是以国资为主,对民营企业可以视情况逐步开放。

    至于对外资的开放,理论上应该与国内民间资本一视同仁,但实际上应该是也必须是内外有别的,任何国家都是如此。

    三、怎么混

    国有企业混改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进入新时期的一个重大举措,甚至可以说是中国改革的又一个里程碑。怎么实行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央文件已经说得比较清楚。我想在实施中,是不是应该强调三点,即“三个确保”。

    一是要确保依法依规。

    混改不能任性胡来乱来,对于新加入的资本要依法依规,平等对待。这里的关键,是要尽快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要明晰企业产权,实行同股同权,依法保护各类股东产权,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和党组织的权责关系,形成定位清晰、权责对等、运转协调、制衡高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是要确保信息公开。

    国企混改是一场事关国企和民企命运的新的革命,在混改过程中要确保自始至终信息的公开透明,如国有企业产权和股权转让、企业增资扩股、上市公司增发等信息应通过产权、股权、证券市场公开披露,公开择优确定投资人,达成交易意向后,及时公示交易对象、交易价格、关联交易等信息。

    三是要确保自主自愿。

    既然国企混改是一个新事物,是一项事关国家经济全局的重大战略措施,那么,在改不改,如何改,尤其是民营企业进不进入国企,如何进入等方面,应该严格实行“三不”,即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切莫为了完成任务而匆匆凑数,搞形式主义。

    而且,非常重要的一点是民企资本进入国企以后,应该建立完善的、合理的退出机制,确保在民企资本觉得无利可图或因为其他原因不愿意再呆在里面时,能够依法依规地顺利退出。

    只有确保自主自愿,才能打消民营企业顾虑,更好地推进国企混改。

P2P转型小贷公司方案出炉 月底前启动试点

    近日,互金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网贷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联合印发《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83号文)。

    83号文提出,引导部分符合条件的网贷机构(P2P)转型为小贷公司,要求各地在2019年11月底前启动试点工作;2020年1月底前各地完成小贷公司临时牌照的审批工作;转型期限(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存量业务规模在50亿元以上不超过2年。

    值得注意的是,在资本充足要求方面,83号文明确了门槛。拟转型网贷机构的注册资本,单一省级区域经营的小贷公司不低于5000万元、全国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不低于10亿元,且首期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5亿元、同时应不低于转型时网贷机构借贷余额1/10。

    哪些机构可转小贷?

    最为市场关注的是,哪些网贷机构可以转型为小贷公司?

    83号文明确指出,“拟转型网贷机构设立的单一省级区域经营的小贷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出资形式为货币);拟转型网贷机构设立的全国经营的小贷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出资形式为货币),首期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且为股东自有资金,其余部分子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缴足。”

    同时,83号文提出,为提高风险处置和化解能力,小贷公司的首期实缴货币资本还应同时满足不低于转型时网贷机构借贷余额的1/10的要求。

    尽管业内严格执行“三降”政策,网贷交易规模、投资人数已大幅下滑。不过,在接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披系统的机构中,记者看到,截至10月31日,待收余额在100亿元以上的平台有陆金服、玖富普惠、宜人贷、宜信惠民、人人贷、爱钱进、微贷网、有利网、麻袋财富、翼龙贷、向前金服、你我贷(嘉银金科)、PPmoney普惠、小赢网金这14家平台。

    14家平台之中,规模最大的陆金服待收余额719亿元、规模最小的小赢网金为106亿元。若按83号文要求,以1/10估算,首期实缴货币资本在10.6亿元-71.9亿元之间。这些平台如果要转型小贷公司,除了首期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5亿元之外,其它缺口资金都应该在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补足。

    另外,83号文还明确,已退出的网贷机构不得申请转型为小贷公司。而转型小贷公司的基本条件,除了有网贷存量业务的合规条件,还对股东和团队消化处置存量业务风险的能力、转型方案可行性、金融科技实力等方面设置了相应条件。

    明年1月底前发临时牌照

    83号文明确了试点意见落地的时间表,指出“在落实网贷机构存量业务风险化解责任、确保不将风险推移到未来的同时,设定转型过渡期,给予新设小贷公司一定的政策支持。”

    83号文规定:网贷机构转型为小贷公司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存量业务规模在50亿元以上且借款期限大部分在1年以上的网贷机构,转型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自地方金融机关部门出具临时牌照批复文件之日起算,网贷机构应在转型期限内完成存量网贷业务清零并按规定完成相关整改,拟转型为全国经营的小贷公司的网贷机构还应具备符合条件的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临时牌照方可更换为正式牌照。

    整治办也为转型设下了颇为紧凑的时间截点,要求各地应在2019年11月底前部署开展试点工作;2020年1月底前各地完成小贷公司临时牌照的审批工作。

    83号文指出:申请转型为单一省级区域经营的小贷公司的,由各地具体组织实施转型试点工作;申请转型为全国经营的小贷公司的,将转型机构名单及转型意见报网贷整治办和互金整治办征求合规性评估意见后,由各地具体组织实施转型试点工作。2019年12月底前各地完成转型试点工作要求的转型准备工作。

    新设公司适当提高杠杆

    监管也对网贷平台转型进行多种政策支持,例如,83号文提出,“适当增加杠杆率,因转型设立的小贷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资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融资形式,融资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倍。”

    同时,作为试点方案的配套政策,小贷公司还将面临限制股东分红、接入征信系统等要求。

    83号文规定,“支持新设小贷公司接入征信系统和将失信借款人纳入征信系统。人民银行在小贷公司接入征信系统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在打击恶意逃废债和将失信借款人按有关规定纳入征信系统方面提供支持。”

    同时,83号文明确要求,“转型平台必须承诺对存量业务承担兜底风险,同时签署相应的承诺函等法律文件;新设的小贷公司前三年利润,股东不得分红,用于弥补机构以前业务亏损,在转型时,新老股东另有协议约定的除外。”

    83号文指出,转型试点工作是在国务院金融委统一领导下,由互金整治办和网贷整治办负责转型试点工作的组织和协调、规则制定、培训部署、政策解读,对各地开展指导,要求拟转型网贷机构在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经申请并通过区、市、省级有关部门逐级审核同意后,由省级地方金融监管局出具临时牌照批复文件,网贷机构可凭批复文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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