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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概念股 最严退市新规出台

2014-10-20 08:45|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2623| 评论: 0

摘要: 退市概念股:*ST国恒、*ST超日、*ST二重、*ST武锅B、*ST凤凰、万福生科、南纺股份.在10月17日正式发布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下称《退市意见》)中,这一缺憾得到了弥补。《退市 ...
欺诈发行与虚假陈述后果不同


退市制度作为资本市场一项基础性制度,其改革完善也被认为是新股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先行部分,退市环节能否理顺,也关系着新股发行能否真正实现市场化。
与此前的退市规则相比,增强操作性也是《退市意见》的一项重要突破。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上周五表示,《退市意见》是对现有法律制度在实践操作层面的具体规范,属于法律实施性质的规范文件,交易所将进一步修改其股票上市规则及其配套规则进行具体落实。
《第一财经日报》统计发现,目前沪深两市共有5只股票处于暂停上市状态,被暂停原因全部是因为财务指标不符合规定,出现连续亏损或净资产为负等问题。
我国股市中长期存在的欺诈发行、虚假陈述、内幕交易以及市场操纵等上市公司常见违法行为,并没有对公司的上市地位形成威胁。沪深交易所上市规则当中对“重大违法行为”没有做出明确,该规定长期形同虚设,万福生科、绿大地等一系列市场影响恶劣的上市公司也没有退市。
不过,针对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市场反应强烈的两类违法行为,《退市意见》终于进行了明确:上市公司存在上述两类违法行为,被证监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上述两类违法行为,证监会主张区别对待。《退市意见》规定,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暂停上市的公司在规定时限内全面纠正了违法行为、及时撤换了有关责任人员、对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作出了妥善安排的,其股票可以恢复上市交易。
相比而言,欺诈发行没有“将功补过”的机会,将被“强制罚下”。《退市意见》明确,对于欺诈发行暂停上市公司,除非发现其行为不构成欺诈发行,否则其股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终止上市交易。
为了增加可操作性,新规对部分评价标准也做了尽可能的细化。比如明确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判断的原则标准,并将在实施中建立具体的操作流程。
退市新规生效之后,五家目前已被暂停上市的公司首当其冲,“保壳”之战也将更加艰难。另一方面,对于偏爱“博重组”、“打ST股”的部分投资者而言,也需要重新审视市场正在发生的变化。
《退市意见》明确要求,严格执行市场交易类、财务类强制退市指标。同时,给予证券交易所更多自主权,允许交易所在其上市规则中对部分指标予以细化或者动态调整,并且针对不同板块的特点作出差异化安排。
张晓军表示,因为“连续三年亏损”是现行《证券法》确立的退市情形,在法律未作修改的情况下,《退市意见》依然保留了这一指标。
本报统计发现,截至目前深市有4只暂停上市的股票,包括*ST凤凰(000520.SZ)、*ST国恒(000594.SZ)、*ST超日(002506.SZ)以及*ST武锅B(200770.SZ)。沪市有1只暂停上市股票,即*ST二重(601268.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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