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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概念股 最严退市新规出台

2014-10-20 08:45|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2611| 评论: 0

摘要: 退市概念股:*ST国恒、*ST超日、*ST二重、*ST武锅B、*ST凤凰、万福生科、南纺股份.在10月17日正式发布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下称《退市意见》)中,这一缺憾得到了弥补。《退市 ...
为小股东筑防火墙


退市新规能否落实,中小投资者“欢迎”很重要。
多位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的证券诉讼律师都表示,上市公司不愿意退市,公司的股东、中小投资者更不愿意公司退市。因为退市,就意味着手中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大大贬值,形同废纸。
《退市意见》为了保护投资者,也设置了多重防火墙。首先,证券交易所对强制退市公司股票将设置“退市整理期”。
一方面,为降低公司重组协调成本,防范投机炒作及股价异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将实践中涉及重组的退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由股东自主决定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的做法纳入《退市意见》进行规范。
另一方面,为防止部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散户以投机为目的参与退市公司股票的交易,明确要求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另外,为防止重大违法退市公司有关责任股东通过提前转让股份来规避法律责任,《退市意见》还对其转让行为做了专门限制。为便于投资者赔偿机制运行,扩大了限制相关主体股份减持的情形,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大资产重组纳入限制股份减持的范围。
“充分尊重并保护市场主体基于其意思自治作出的退市决定,而不是将退市与否作为评判一家公司好坏的绝对标准。”基于这样的考虑,证监会在《退市意见》中细化了依指标退市、强制退市之外,还增加了主动退市的规定,给予市场主体更大的自主权。
为了防止主动退市过程中,部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受到侵害,《退市意见》设置了多重保护措施,包括经过股东大会双2/3表决通过、聘请独立财务顾问进行专业把关、要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等。
其中,“双2/3”机制是指,上市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的,须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须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另外,完善司法维权诉讼制度、建立投资者维权基金、退市保险制度等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是业内人士长期以来的诉求。对此,张晓军称:“考虑到上述意见需要完善其他法规建设,我将积极配合支持有关法规制度的出台、落实。”
近年来,退市规则已经过多次修改,但是退市效果并不理想。对于本次新规出台,业内人士多表示值得期待,但同时表示是否有效还要看后期的执行,因为关键的裁量权还是保留在监管部门手中。
《退市意见》将于11月16日生效实施,近期证券交易所将修改股票上市规则及配套规则对新规予以落实。新规能否将股市“出口”打通,还需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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