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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2日周二人民日报及四大证券报头版内容精华摘要

2019-11-12 09:16| 发布者: adminpxl| 查看: 11543| 评论: 0

摘要:     【人民日报】  10月广义货币同比增长8.4%  本报北京11月11日电(记者王观、葛孟超)中国人民银行11日公布的数据显示,在货币供应量方面,10月末,广义货币(M2)同比增长8.4%,增速与上月末持平,比上年同期 ...


上证报机构投资者论坛成功举办 成立分析师评选理事会

    11月11日,上证报机构投资者高端圆桌论坛在上海成功举办,来自公私募、银行、保险、信托的四十余家资管机构代表出席了活动。

    论坛上,来自顶级资管机构的代表热议了2020年将有哪些投资机会,并就买方机构到底需要什么样的证券研究各抒己见。论坛最后,为甄选中国最优秀的证券分析师和研究机构,上海证券报社与专业的机构投资者代表共同发起“为提升中国证券行业研究水平努力”的倡议。以这些资本市场中举足轻重的机构为代表,中国资本市场最优投资人将共同遴选出国内最优分析师。

    今年10月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分析师参加外部评选规范》。上海证券报是首批与中证协签订《证券分析师外部评选组织机构自律公约》的机构之一。

    目前,“上海证券报最佳分析师评选”已正式启动。在投票开始之前,上证报特邀来自公私募、银行、保险、信托的四十余家资管机构参加“上证报机构投资者高端圆桌论坛”,并作为投票方代表,为本次评选提供真知灼见。

    为全力维护投资者利益,承担专业投资人的社会责任,本次圆桌论坛上,上海证券报社与专业的机构投资者代表成立了上证报分析师评选理事会,并共同发起以下倡议:

    共同为提升中国证券行业研究水平努力,践行公开、公平、透明的评选原则;珍惜机构投资者投票权,提倡价值投资理念,甄选最有投资参考价值的分析师和研究机构;鼓励证券研究发挥更多的社会责任,促进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共同提升分析师评选活动的公信力!

    “上证报最佳分析师评选”正如火如荼进行中,现已有中金公司、申万宏源证券、兴业证券、招商证券等30余家券商研究机构踊跃报名。本次活动参评机构报名期截至11月15日。

人身险精算规定拟修订 条款费率设计更科学合理

    与1999年的“90号文”相比,本次修订的《规定》将对普通型人身险的附加费用率水平进行调整。其中,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附加费用率有所提高,而年金保险的附加费用率则有所降低。

    为完善人身保险业相关精算规定,银保监会前期就《关于修订人身保险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下称《通知》)广泛征求了全行业意见。上海证券报记者昨日独家获悉,在综合各公司反馈的意见建议后,银保监会对《通知》进行了部分修订,近日再次在业内征求意见。

    《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下称《规定》)是此次修订的重点。《规定》的征求意见稿是对普通型人身险产品沿用了20年的《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下称“90号文”)的一次整体修订,以使其与我国当前人身险行业的发展更匹配。

    业内人士指出,在风险保额确定、现金价值计算、预定附加费用率确定、法定责任准备金提取等方面,“90号文”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普通型人身险产品快速发展的需要。而本次修订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我国人身险精算制度,也更加符合市场发展的趋势和保险公司产品开发的实际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将可以促进保险公司条款费率设计更加科学合理,有利于管控保险公司相关业务风险,有利于规范人身险市场,防范行业快速发展产生的风险。

    与1999年的“90号文”相比,本次修订的《规定》对普通型人身险的附加费用率水平进行了调整。其中,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附加费用率有所提高,而年金保险的附加费用率则有所降低。

    据业内资深人士介绍,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各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由保险公司自主设定,但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相关规定的上限。平均附加费用率是指保单各期预定附加费用精算现值之和占保单毛保费精算现值之和的比例。

    比如,由于年金保险期限较长,而且每年都会交一部分保费,按照之前的规定来计算费用率的话则相对偏高,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调整的必要性。这也是继今年8月被调低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上限后,年金保险再次迎来的新监管要求。

    “此举将有利于引导保险公司调整业务结构,多发展保障型人身险产品,让年金保险产品的占比降至合理水平,可以切实管住年金保险增量业务的利差损失风险和费用损失风险,即潜在的利差损风险和费差损风险。”上述业内资深人士分析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通知》的修订,还补充了保证续保产品的相关精算规定,要求含有保证续保条款及保证费率的普通型人身险产品在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外,还需要计提保证责任的额外责任准备金。

    对于这一调整,业内人士解读表示,此举明确区分了有续保保证和无续保保证人身险产品风险程度的差异,目的是更有效地防范风险,加强风险防控,引导保险公司在开发保证续保类人身险产品时更重视风险,不能为了冲规模而盲目。

新规来了 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力度加大

    继央企混改操作指引出台后,国资委11日又发布了针对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具体操作指南。国企改革中备受关注的两项工作细则接连落地,“护航”国企改革加速推进。

    国资委网站11月11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股权激励对象应当聚焦核心骨干人才队伍,应当结合企业高质量发展需要、行业竞争特点、关键岗位职责、绩效考核评价等因素综合确定。《通知》还为股权激励明确了“六定”模型,即定方式、定对象、定比例、定价格、定分配、定业绩,其中还专门为“支持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提出了操作指南。

    国资委研究中心研究员周丽莎对上证报记者表示,近年来,中央企业积极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措施,推动了一批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包括中国联通、海康威视、国电南瑞的限制性股票激励,以及中牧股份的股票期权激励等。“本次出台的《通知》,进一步加大了激励尺度,拓宽授权,是积极推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质性举措。”

    加大激励拓宽授权

    记者注意到,《通知》在激励对象、激励方式、权益授予数量、授予价格、股权激励收益等方面突破不小,体现了加大激励力度的政策导向。

    例如,《通知》将科技创新型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数量占总股本的比重,最高可以由1%上浮至3%。上市公司两个完整年度内累计授予的权益数量一般在公司总股本的3%以内,公司重大战略转型等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至总股本的5%以内。

    同时,在提高权益授予价值方面,《通知》明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授予价值,境内外上市公司统一按照不高于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权益授予价值)的40%确定,并特别明确,股权激励对象实际获得的收益,属于投资性收益,不再设置调控上限。

    《通知》还指出,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交易地监管规定和上市规则,确定权益授予的公平市场价格。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按照公平市场价格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按照不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50%确定。股票公平市场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60%确定。

    在激励工具的选择上,《通知》明确除了一般的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等方式外,也可以结合股票交易市场其他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进展情况,探索试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激励方式。

    对于审批流程和程序,《通知》明确,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在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国有控股股东按照公司治理和股权关系,经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并报国资委批准。

    国资委不再审核股权激励分期实施方案(不含主营业务整体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依据股权激励计划制定的分期实施方案,国有控股股东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决定前,报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审核同意。

    支持科创板公司股权激励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专门提出了“支持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并给出了有针对性的操作指南,其中特别明确了尚未盈利的科创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式。

    根据《通知》,科创板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方式实施股权激励的,若授予价格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50%,上市公司应当适当延长限制性股票的禁售期及解锁期,并设置不低于公司近三年平均业绩水平或同行业75分位值水平的解锁业绩目标条件。

    而尚未盈利的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按照不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60%确定。在上市公司实现盈利前,可生效的权益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授予额度的40%,对于属于国家重点战略行业、且因行业特性需要较长时间才可实现盈利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提出调整权益生效安排的申请。

    分析人士认为,股权激励不应是“一锤子买卖”,而是要通过建立常态化的股权激励体系,更有效地实现企业的长期发展。股权激励与业绩考核挂钩是促进企业关注股东回报、实现长期成长、提高收益质量的重要机制。此次《通知》的规定,为央企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提供了更多的政策便利,将赋予央企上市公司更多改革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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