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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纤维概念股

2015-11-7 13:08|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12539| 评论: 0

摘要: 碳纤维概念股吉林化纤(000420)、方大炭素(600516)、中纺投资(600061)、泰和新材(002254)、博云新材(002297)、远东电缆(600869)
大元股份(600146)掐点停牌玄机多
“重组专业户”大元股份又停牌了,理由是新任大股东筹划有关公司的重大事项。结合公司之前终止定增时所作的不符一般惯例的承诺,此次停牌似乎有着明显的暗示意味:其一,公司的承诺期限,自1月9日开始计算,而非宣布增发终止的4月19日;其次,公司承诺的仅仅是“不筹划资产重组”,而不包括其他重大事项;其三,此次停牌时间恰为承诺期刚过几天
没有成功过的“重组专业户”大元股份又停牌了,理由是新上任的大股东乐源控股正在筹划关于公司的重大事项。然而,结合公司前后公告和停牌前刚创下的近日股价新高,大元股份的这次停牌已不能仅仅用“精准”二字形容,这更像是一次“被预言了的”重大事件。
承诺公告明显“留白”
大元股份今日公告,公司7月11日接到乐源控股通知,对方拟筹划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公司股票自14日起停牌。熟悉大元股份的投资者难免疑问:公司不是刚刚终止了增发募资收购浏阳河酒业的事项么?如此急速停牌,是不是“硬闯”窗口期的承诺?
玄机恰在于此。
今年4月19日,停牌沟通增发进展的大元股份发布公告,正式宣布终止募资额为30亿的非公开发行,收购浏阳河酒业的计划由此“告吹”。在公告中,其表述的原因为4月11日收到来自于浏阳河酒业的《关于终止合作的通知函》。
按照一般惯例,上市公司在终止定增、重组等重大事项时,都会设置窗口期承诺,一般自终止之日起,不再筹划该等重大事项,通常窗口期的设置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不同,在三个月或者六个月。因此,理论上大元股份的承诺期限应当是从发布上述终止公告计算起。
但公司却一反常态,强调的承诺为“我公司承诺,自2014年1月9日起六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仔细辨别之下,这一承诺有着明显的暗示意味。
其一,公司的承诺期限,自今年1月9日开始计算,而非宣布增发终止的4月19日。其次,公司承诺的仅仅是“不筹划资产重组”,而不包括其他重大事项。其三,此次停牌时间,恰为公司承诺期刚过没几天。
所以,结合当时的公司承诺和如今的停牌,恐怕很多人会感叹“实在是太明白不过了”。或许正因为如此留有余地的表述,让大元股份在终止增发方案之后股价不跌反涨,从5月7日复牌至昨日,股价由8元多一路冲破11元,累计涨幅达26.7%,7月8日盘中还创下12.33元的近日新高。
来自杨军的“默契”
5月7日,宣布终止收购事项并复牌的大元股份同日公告,控股股东上海泓泽拟将其持有的680万股(占总股本3.4%)转让给乐源控股,另将900万股(占总股本4.5%)转让给西藏达孜县正道咨询有限公司。完成后,上海泓泽将退出上市公司股东榜,实际控制人将从邓永新变为杨军,乐源控股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而2012年8月,正是杨军将大元股份控制权转让给了此次出让控制权的邓永新,杨军这次可谓杀了一次“回马枪”,而上述交易方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关系,也受到了监管层的关注。
不过,随着大元股份“掐点停牌”,此事件另一个看点还在于,杨军发布的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对于未来12个月内重组计划的表述是,“暂无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后续资产整合计划将视上市公司发展需要进行调整。”
严格意义上,这样的承诺并不符合标准,没有明确“暂无”到底所指哪段时间,是否为12个月内。如今看,杨军的这番模糊态度,也是为了今日停牌埋下了伏笔。同时也不枉费公司作出上述承诺的一片苦心,足见双方“默契”。
这次是真的吗?
随着大元股份此次再度停牌,其之前“屡败屡战”的历史是否会上演自然也受高度关注。无论是2010年的增发收购珠拉黄金,还是上一次同浏阳河酒业的并购,影响广泛、话题性十足。更有甚者,“金矿梦”破灭后,原第一大股东上海泓泽还惹上了纠纷,乐源控股作为其股份的接盘方,还要承担一部分的代偿债务责任。
且不说上述重组的“一地鸡毛”,此次公司能否“重新出发”,还是个疑问。不过,上述巧妙的做法也并不是“算无遗策”。
大元股份1月18日发布的募资收购浏阳河酒业增发方案中,曾明确表示,“在首次审议此次增发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后6个月内无法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将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同时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上海泓泽投资将承诺在未来六个月内不再筹划非公开发行。”
尽管从上述承诺作出至今,公司经历了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控股股东也不再是上海泓泽。但是,一来作出上述承诺的主体还包括上市公司本身,二来,新入主的乐源控股应当承接上海泓泽对投资者的承诺。
因此,无论是从今年1月16日的董事会审议增发方案日算起,还是从宣布终止增发的4月19日算起,距离此次停牌时间,均未满6个月。也就是说,此次筹划的依然是非公开发行,或有违背窗口期不搞增发的嫌疑。但是,公司也可能以此次终止重组系合作方提出,而非“无法发出股东大会通知”为由,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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