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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不准通过网贷平进行融资,不准销售网贷机构产品

2019-1-22 07:00|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4612| 评论: 0

摘要: 金融机构不准通过网贷平进行融资、不准为网贷平台提供担保增信、不准接受网贷平台投资、不准销售网贷机构产品。
金融机构不准通过网贷平进行融资,不准销售网贷机构产品
据中国基金报报道,1月21日,业内流传一份疑似监管文件,文件内容主要是对网贷机构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工作做部署。记者核实后获悉,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实在去年12月19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网贷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工作的意见》(简称“175号文”)。总体工作要求是,坚持以机构退出为主要工作方向,除部分严格合规的在营机构外,其余机构能退尽退,应关尽关,加大整治工作的力度和速度。

文件对P2P网贷机构进行了明确而细致的划分,要求各地摸清辖内P2P网贷机构的基础上,按照风险状况进行分类,绘制风险图谱、明确任务清单。

值得一提的是,175号文件中提到,对于规模较大的在营高风险机构,则稳妥推动市场出清,努力实现良性退出,要严控存量规模和投资人数,执行“双降”要求,特别是要严格防范风险向金融机构传导和蔓延,因此对金融机构提出“四不准”要求,并要求严格执行。

即金融机构不准通过网贷平进行融资、不准为网贷平台提供担保增信、不准接受网贷平台投资、不准销售网贷机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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