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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就沪伦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2018-10-13 06:25|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692| 评论: 0

摘要: 公司作为中国存托凭证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存托人、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和投资者提供证券登记、跨境转换、公司行为服务、持有人名册查询、交易结算、非交易过户等服务,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原则上比照现行人民币普通股 ...

中国结算发布公告称,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以下简称“沪伦通”)机制下存托凭证业务的工作部署,规范沪伦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各市场参与主体公开征求意见。

《实施细则》指出,经反复论证和沟通,为提高中国存托凭证(以下简称“CDR”)的生成效率,缩短中国跨境转换机构补充CDR供给的时间,CDR的生成登记采取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接收申报指令,日间CDR可交易,日终公司根据生成数据记增CDR份额的做法。

对于全球存托凭证业务中基础股票结算方式问题,《实施细则》指出,全球存托凭证业务中,全球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和开展跨境转换业务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参与境内基础股票交易和结算时,既可采取“证券公司结算模式”(通过证券公司交易和结算),也可采取“QFII模式”(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由商业银行负责托管和结算)。《细则》对此未作限制,为上述境外机构的市场化选择留有空间。

《细则》第十一条对沪伦通存托凭证的税费收取等问题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其中,登记结算业务费用具体说明如下:

中国存托凭证业务方面,公司作为中国存托凭证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存托人、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和投资者提供证券登记、跨境转换、公司行为服务、持有人名册查询、交易结算、非交易过户等服务,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原则上比照现行人民币普通股票(以下简称“A股”)设定。对于A股未涉及的“跨境转换”业务,公司将按照转换份额数量乘以0.001元/份的标准,向中国跨境转换机构收取“跨境转换服务费”,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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