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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实现内资外资支付机构准入条件和监管政策的统一

2018-3-21 21:25|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446| 评论: 0

摘要: 放开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准入限制,通过对内资、外资同等对待的方式,实现统一的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有助于培育创新驱动的竞争新优势,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有利于营造支付产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升支付机构的服务 ...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7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准入和监管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日前,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公告》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央行表示,放开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准入限制,通过对内资、外资同等对待的方式,实现统一的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有助于培育创新驱动的竞争新优势,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有利于营造支付产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升支付机构的服务水平;有利于加快中国支付服务市场的改革开放和创新转型,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公告》规定境外机构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体的境内交易和跨境交易提供电子支付服务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及准入条件,享受“国民待遇”,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规定的条件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

(1)商业存在。境外机构应当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作为申请支付业务许可的主体。

(2)支付业务设施。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应当在境内拥有安全、规范、能够独立完成支付业务处理的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

(3)信息存储要求。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金融信息应在境内存储。

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商投资支付机构还应符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规定的资本实力、主要出资人、反洗钱措施等要求。

人民银行将继续坚持“规范创新与促进发展并重,强化安全与提升效率并重,加强监管与提升服务并重”的监管导向,将《公告》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有机结合,共同构成内资、外资支付机构的监管框架,实现内资外资支付机构准入条件和监管政策的统一。

根据《公告》要求,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在公司治理、日常运营、风险管理、资金处理、备付金交存等方面应当持续符合人民银行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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