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鸟华光600076关于收到营业税及附加退税的公告
根据国税函字【2007】96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规定,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2011 年,公司北京办事处与北京丽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就公司北京办事处所属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水头庄南里 19 号院的拆迁补偿等事项签署了《拆迁补偿协议》。根据该《拆迁补偿协议》,北京丽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向公司北京办事处支付拆迁补偿款总计人民币102012300 元。公司目前已经收到拆迁补偿款 80804920.00 元,占约定拆迁补偿总价的 79.21%,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合计 5469250.37 元。由于该项目属于“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范围,根据前述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公司北京办事处于近日收到北京市丰台区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及附加退税5469250.37 元。该笔款项将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 2014 年当期损益,影响公司 2014 年度利润总额 5469250.37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