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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及收购新法实施 重组概念股受益

2014-11-24 09:07|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7289| 评论: 0

摘要: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从23日起正式实施。重组概念股:中纺投资、银之杰、华谊兄弟、新世纪、新开源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从23日起正式实施,更加充分尊重企业的自主选择权,把权力下放给企业,也让企业有更大的机会、更高的效率推进重组。专家分析,新一轮并购潮正在出现。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资产管理办法》和修订后的收购管理办法主要包括:取消不构成借壳上市的出售行为的审批以及要约收购的审批;同时完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机制;完善借壳上市的定义,执行与IPO等同的要求,并强调创业板企业不可借壳上市;此外,丰富并购重组的支付工具;放松非关联第三方买卖股份的门槛限制等。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首席分析师桂浩明分析,这意味着将有更多的投资方可以参与到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中来:

桂浩明:新规就是要变审批制向注册制过渡,放权于市场,对于提高重组效率,完善定价机制有好处。

按照现在的规定,除了借壳上市和小额融资以外,其他都不再需要审批,实际上就是更加充分尊重企业的自主选择权。把权力下放给企业,也让企业有更大的机会、更高的效率推进重组。因此,在桂浩明看来,新一轮并购潮正在出现:

桂浩明:我们认为随着审批的解除,特别是大量的免于解除,并购应该在更大规模上有推进。总体上,无论是数量上还是金额上,都会上一个明显的台阶,并且持续成为资本市场当中的一个主流。

东北证券策略分析师郭峰表示,火热的并购背后并非只是频繁的“买壳”、“卖壳”刺激下市场的暂时反应,同样代表着原有产业的升级与整合,不同行业之间的优势与互补。不过,郭峰提醒投资者,在并购过程中,应分清公司是否具备重组条件:

郭峰:原来已经处于退市或有重组机会的,它的重组退市的步骤或效率会进一步地提高。但是,那些不能完成重组,或不具备重组、原来满足退市条件的,这方面就会进入到退市程序,对投资者,还是要分清这些公司的具体性质。

并购重组规则6年内最大变革 定价或选择三者下限

并购部负责人称,定价打开后,从促进交易的角度,很多上市公司在发股时可能会选择三个价格里偏低的那一个。

两组数字,足以说明并购市场过去一年爆发式增长。

根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11月20日-2014年11月20日,A股共披露了319起重大重组事件,交易总价值共计685亿元。而2012-2013年该区间内,A股则披露了110件重大重组事件,交易总价值为223亿元,均为前者的1/3。

原有法律法规已难以适应并购重组市场的快速变化。于是2014年10月24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下称“并购重组新规”)完成过去六年最全面的一次修订并正式面世。新招不少,接下来需市场逐步消化。在新的游戏规则下,并购重组市场可能发生哪些变化?

六年内最大变革

本轮修订,是对重组规则第二次大变革。第一次是在约6年前,即2008年4月,证监会发布(财苑)《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相关配套规定。

而在2008年前,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方面的主要规则是《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发布于2001年,俗称“105号文”。

然而,随着股权分置改革接近完成及全流通时代的到来,上市公司及各方投资者间的利益博弈机制发生根本性变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动力增大、方式创新、数量增多。2006年以来支付手段发生变化,除了传统的现金购买和实物资产置换外,以发行股份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重大案例批量出现,当然也产生新的问题,需要制定更加明确的管理规章。

2007年,东华软件开辟了发行股份购买第三方资产的先河。因此2008年4月,第一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诞生,相对于“105号文”,明确把重组与非公开发行、上市公司收购等区别开来,同时规范了重组范围——专指资产交易,支付手段含股份;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从非公开发行中挑出来,叫停“一次审核,两次发行”;专门明确了一套“申请文件”,包括重组报告、财务报告等格式要求,结束了过去的混乱局面。

此后6年内,并购重组管理办法只经历过2011年8月一次修订,修订重心主要是借壳资产的标准或要求、配套融资的操作方法。“但这次改动不大。”北京一位资深并购人士表示。

三年磨一剑

2012年IPO停摆、产业发展瓶颈,导致并购重组需求升温。2013年上半年并购重组交易量已达2012年的70%。因此,2013年亦被被业界称为“并购元年”。

但与市场发展脱节的是,现有的审核方式、估值方法、支付手段、定价方法、交易条件已不能跟上市场需求。于是监管层先从自身入手,提高审核效率和透明度。平均审核时间由2011年的348天缩至目前2.5-3个月之间。2012年10月,对并购重组审核流程和进度进行公示。

这还远远不够。

根据证监会修订并购重组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遵循国务院文件中最早的一份,发布于2010年即《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很早上市部就开始讨论修改完善的问题,来回很多稿,大大小小的专项会议也多得记不清。”华南一家中型券商并购部负责人表示,“2013年下半年到2014年年初会议特别密集,在证监会开过,在交易所也开过,针对某一个问题会反复讨论再讨论。”

并购重组分道审核制先于2013年10月8日实施。

上述负责人表示,各家券商基于各自兴趣和基础性研究,在优先股、并购基金、转债等方面都有单项研究课题。

据理财周报记者了解,2014年5月下旬针对支付手段创新,相关部门于深圳召开专项座谈会,就市场需求、产品推出后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探讨。

定价选择也历经多次讨论。“这种价格选择到底会导致市场怎样的博弈结果?有人表示既然要改革就一步到位,完全市场化,股东大会讨论,灵活定价。但多次讨论后,还是觉得在现有国内资本市场和经营环境下,完全没标准,会造成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害,所以最后变成了三个时间窗口的选择和一次调价机制的安排。”上述负责人称。

2014年10月并购重组管理办法完成2011年后第一次修订,是最大一次变革。

此次监管层一手“松绑”,提高效率和透明度、分道审核、现金收购不审、不强制对赌、定价三选一且可调整一次、放开估值方法;一手“创新”,将可转债、定向权证、优先股纳入支付手段。

估值方法重构,定价或选择下限

并购重组新规在诸多方面撕开了口子,包括估值方法、定价标准、对赌机制。

估值方法不强制传统估值方法,不强制将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

原本估值方法,主要是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目前成本法占3%左右,收益法加市场法97%,北京一家大型券商并购负责人表示,“但市场法有问题,因为资本市场尚处发展期,细分行业可比样本并不多。收益法增长率假设、预测期和永续期安排、折现率选择,不能完全匹配现在行业的变化。大家常用的现金流折现法也只能解决传统行业的问题。”

并购圈有一个共识,好的互联网企业选择海外上市,很重要一个原因是国内无法对其合理估值定价。“怎么将互联网企业的大量数据、用户体现为价值?”

但市场化推进过程中,难免要经历过渡期的阵痛。“市场可能会有一段混乱期,要通过一二级市场博弈调整,”前述华南并购人士表示,“今年下半年,很多公司复牌不涨反跌,包括估值因素。”

定价标准上将区间从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拓展为:公告前20个、60个或120个交易日中任选其一并可根据市场变化调整一次。

记者从多位并购人士处了解到,财务顾问撮合交易面临的难点有税收重负和僵化的定价。“同样利润,为什么A股公司市盈率40倍,卖方只有10倍?如果后来二级市场跌了,买方更加不愿意。”前述华南并购人士称。其认为从促进交易的角度,很多上市公司在发股时定价可能会选择三个里偏低那一个。

新规颁布后,上海一并购人士在推进一单并购时多次被卖方质问,不是不要求对赌了吗?引入对赌机制导致买方不能在短期内对购买的资产快速整合,而几年后可能人走茶凉。“但不强制对赌不等同于强制不对赌。”其强调,“还是希望市场上有一些对赌互相约束。但机制可以更灵活,包括对赌责任是否要100%覆盖?买方也应该承担一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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