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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2014年最新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介绍

2014-10-25 20:18|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1036| 评论: 0

摘要: 降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门槛,即职工连续缴存6个月即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原来的规定是连续缴存12个月方可申请贷款。门槛降低后,可使更多的职工享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
  日前,邯郸市召开金融和公积金新政解读暨银企对接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对近期出台的新政进行了权威解读。
  【降低贷款门槛】
  降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门槛,即职工连续缴存6个月即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原来的规定是连续缴存12个月方可申请贷款。门槛降低后,可使更多的职工享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扩大贷款使用范围】
  已用商业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执行首套贷款政策;已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并已结清贷款的,可第二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提高贷款额度】
  为进一步减轻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负担,我市取消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夫妻单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家庭,由原来最高贷款额度30万元增加到40万元。
  【支持异地贷款】
  当前职工跨地区流动日益增多,在就业地缴存公积金,回原籍贷款购房的需求很大,支持异地贷款可极大方便这部分职工。不论河北省内省外的职工,只要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凭有效缴存证明,均可享受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组合贷款】
  开展组合贷款,积极协调商业银行开展住房公积金和商业贷款的组合贷款。邯郸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40万元,职工购房贷款需求超过40万元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积极协调商业银行开展组合贷款,超过40万元部分由银行发放贷款,最大限度满足职工贷款需求。
  【租住户提取】
  租住当地政府提供的保障住房的缴存职工,可凭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租赁合同、房租收据等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能超过所支付的租金总额。租住市场其他住房的无房缴存职工,可以凭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和配偶的无房证明、租赁合同、房租收据等材料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有房户提取】
  职工以自有资金全款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首套自住住房、且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凭个人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可多次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额。
  【贫困职工提取】
  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使用
  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职工,开展使用缴存额抵冲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本付息业务,进一步方便了贷款职工。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缴存职工凭《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等材料可每年度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因特殊情况致贫的缴存职工凭市、县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等材料,可每年度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减轻还款压力】
  为减轻贷款职工的还款压力,对办理住房贷款职工,由原来正常还款一年后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改为正常还款一个月后,职工及配偶即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合计不超过一年的还款本息金额。此后每年可提取一次。
  【助推房地产健康发展】
  住房公积金新政实施后,按国家有关部门个贷使用率达到85%的要求,除留足15%的备付金外,要加大对缴存职工的购房支持力度,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尽快回笼资金,助推我市房地产健康发展。同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积极与市房管局、合作银行等部门联系沟通,协调合作,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广大缴存职工提供优质服务,真正使住房公积金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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